经义·情理·本心:古代儒官司法“则天”的三个路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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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doi.org/10.37819/ijsws.26.1814关键词:
经义, 本心, 情理, 司法摘要
儒家士人在为官审理案件时,不仅要考虑制定法的成文规定,更要考虑制定法之外更高级的规范,“经义”“情理”“本心”是这些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。经书是圣人之言,是圣人对天道的记述,依“经义”决狱,就是依据上天之道审理案件。“情理”是“人情”和“天理”的融合体,“人情”是“天理”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,依据“情理”听讼断狱,其实也是依据上天之理审案。“本心”是“天理”在人心中的彰显,法官依据“本心”听讼,就是遵循“天理”断案。依据“经义”“情理”“本心”进行司法审判,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,也匡正了制定法可能的不义,体现了儒官们对“自然法”和司法“正义”的寻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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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出版
2024-05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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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义·情理·本心:古代儒官司法“则天”的三个路径. (2024). 国际学刊》编辑委员会, 26, 83-94. https://doi.org/10.37819/ijsws.26.1814